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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辩论精神:开放
作者: 诸华丰 | 2007年07月18日 13:00 | 栏目: 〖拙说〗 , △拙说辩论(128) 点击 | (18)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zhuhuafeng.blshe.com/post/2616/77829
【拙说辩论】 拙不善辩,亦不好辩,拙说辩论,是因为辩论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内涵。本系列文内容及编排尚需整理、斟酌,请勿连载。
开放是辩论的基本属性。
十四、辩论精神:开放
辩论是开放的。
期望通过辩论探求事物本质的思维就是开放精神的体现。
一个人无论其能力怎样伟大,毕竟是有限的;无论其知识有多么丰富,终究存在他不了解的领域;无论其判断如何正确,一定有犯糊涂的时候;无论其思考如何周密,总会有遗漏的细节。因此,懂得运用集体的智慧,特别是运用持不同观点者的智慧是一种开放的精神,而辩论则是运用持不同观点者的智慧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开放在于尊重和容纳不同的观点。
辩论,无论是学术辩论、法庭辩论或者决策辩论,它首先尊重和容纳任何不一致的观点,无论其论点被认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对涉及公共或共同利益的决策辩论而言,只有通过最广泛地征求利益相关者的论点和论据并进行公开的辩论,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的决策失误。
开放在于辩论过程的公开。
公开辩论的本质是接受监督(对法庭辩论或决策辩论而言)或检验(对学术辩论而言),它包含双重含义。一是监督辩论中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或者故意的诡辩;二是对于公开的决策辩论而言,监督过程同时也成为决策的宣传过程,从而使决策在执行中获得最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由于决策是为了整个集团的共同利益,任何非开放的决策只会增加决策错误的可能性,因此除了某些必须对竞争者或敌人需要保密的决策外,不进行公开决策辩论就是对整个团体利益的不负责任,因而没有任何理由不对整个团队公开。
开放还在于对辩论结果的仲裁的公开。
事实上,大多数辩论并不能取得完全一致的,通常需要以仲裁形式获得结论或形成决议。如法庭辩论最终以陪审团或法官进行裁决;而决策辩论则需要通过表决取得仲裁或者由行政首长裁定。只有对仲裁过程实行完全的公开才能对其中的仲裁权力的实现有效监督。
开放是辩论的基本属性。
第二部分:《辩论精神》完;下一部分预定为:《从辩论出发》,务请朋友们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全部成文后修订整理,守拙先致谢了!
《玉树之花》 摄影:守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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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辩论是具有相同的目的的分歧双方在共同认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辩驳,辩论的实质是“纠错”而并非“求真”。(共六篇)






辩论,往往是各说各话——历史的经验是需要特别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