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正学跑,蹦蹦又跳跳;噗通摔一交,疼得哇哇叫;
低头原因找,原来路不好;起脚很很蹬,下次定不饶!

帖一则旧文,说一件新事。 

 

    一组关于《上海市要求非亏损企业职工工资至少提高3%》的相关新闻及媒体、公众对此的反应令拙感到震惊与担忧。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似乎仍然没有长大,仍然不清楚什么是市场经济。而我们的公众和媒体也依然没有长大过。

    守拙不是专家,只能简单说一个大致。
    
市场经济就是由国家法律体系保障市场参与者拥有公平竞争环境的经济体制。国家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就是制订并严格执行这个法律体系;企业的义务是遵守法律并依法纳税。
    从经济学理论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也即,市场的工资水平是市场决定的,并非是企业能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企业是政府的被管理者,是法律、法规的被强制执行者,除非那些规则形同虚设。因此,如果发生了与企业相关的普遍性社会问题,其关键原因一定不是企业,这是铁的科学事实。

    这则新闻那样说:上海市要求全市企业“凡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的企业,上年工资水平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相近的,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0%左右的,参照上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左右的,参照下线增长工资。”听起来轰轰烈烈,广大工薪阶层一定非常开心!
    
但且慢,后文说“此次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是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上海去年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后,对企业提出的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原来不是强制规定。

    既然不是强制规定,却又如何规定得如此详细?既然一纸空文,却又为何如此大张旗鼓宣传?
    是超级作秀?令人担忧的并不是作秀!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误导公众与推卸责任的行为!把现有存在的工人工资水平低的本该是政府责任的社会问题一股脑地推卸给完全无辜的企业!

    博友左黎先生说《呼唤“世界级企业家”还需稍安勿躁 》,拙写不出先生如此般好文,只是想,中国存在(孕育)真正的企业(的环境)吗?
    贴一篇旧文,说这件新闻,另请朋友们一起听听那则儿歌。

 


企业,从“替宰羊”到“替罪羊”
2006年1月13日星期五

【2006年1月11日新华社】 “一提给职工涨工资,就有干部说工资高了影响投资环境,企业负责人就跟着说工资成本太高,企业难以为继。这实际上是个糊弄人的托词。相关部门必须给职工涨工资撑腰。”江苏省副省长吴瑞林11日在全省劳动保障会议上,批评一些企业长期“只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象。

    几乎所有媒体对此是一片叫好声。
    当然也有些反思的。有分析政府部门的GDP政绩观的问题,有谈及工会组织的作用问题,还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等。
    但最终似乎都是企业的原因,理由直接又简单,因为员工的工资不就是是企业发的嘛。
    企业当“替宰羊”由来已久,小自“吃、拿、卡、要”,大到“扶贫”、“赞助”。这群羊“贡献”了羊毛不说,还得默默承受那些皮肉之苦,在损失了许多同伴后,好不容易生存下来,却在不知不觉间,这个“替宰羊”同时又成了“替罪羊”。从“黑心奶粉”到拖欠民工工资,又再从“黑心矿主”到不涨员工工资,原来都是“黑心”企业惹的祸!?
    吃成“大头娃娃”的“黑心奶粉”流入市场,相关职能部门追查得力,差不多快成了英雄,却不知为何能有这么多害人的产品堂而皇之地流入市场如此之久?而狂飙般的房产价格,则都是不良地产商的造市行为,也不晓得其中有多少真正的企业家敢投身此行?至于“矿主”,也不是您有钱有能力就能当上的,矿难也不尽是“不顾工人死活”那么简单,守拙决不相信有那么多有正常思维能力的“矿主”们敢用自己的身家性命去冒险。
    网吧害了多少少年,但若您去申请开一个正式的网吧试试,就会知道需要经多少个管理部门批准,而营业中又要接受多少次监管?几场火灾,夺去了那么多人的生命,消防部门又几乎是“发了很多次消防整改通知单”而无效?既然相关管理部门都尽职了,那当然是企业主要承担责任!
    类似的问题多到不可枚举,扯远了。还是回到员工的工资问题吧。
    来看看国家现有的税务政策。有些企业,特别是知识密集型小企业,真要给员工加工资也感到很为难。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也即,假如企业的员工平均月工资超过800元,其超过部分要当作企业的利润,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真正的小型科技企业在市场中处于竞争劣势不说,却难道国家真指望那月薪800元以下的员工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真不如去当一个包工头或者去开办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
    现在是,企业假如多发给了员工的工资,就得要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少交一些什么税;而假如不这样,却又要企业承担不增加员工的工资的责任。天下恐怕没有这样的不讲道理的政府吧?!
    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下,企业是竞争的参与者。企业给员工的工资水平是市场决定的,决非是企业决定的。在政府管理部门前,企业是被管理者。企业是法律、法规的被强制执行者,除非那些规则形同虚设。
    
在市场和法律前,企业永远是弱者。因此,如果发生了与企业相关的普遍性社会问题,其关键原因一定不是企业,这是铁的科学事实。
    拜托尊敬的吴副省长和劳动保障部门了,能否在“相关部门给职工涨工资撑腰”前,再仔细分析一下,问题的关键到底出在哪里?如何合法地去“撑”这个“腰”?其效果又会如何?
    当“替宰羊”总还能有些同伴生存下来,至少还是让人同情的受害者;一旦当上了“替罪羊”,那就成了“披着羊皮的狼”, 恐怕离“万恶的剥削者”也就不甚远了。


---------------------- 
重要说明: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说明。


【说明】拙所指的企业是那些遵守现行法律并依法纳税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