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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歧道——从假照门事件说起(上)
作者: 诸华丰 | 2008年04月08日 18:30 | 栏目: 〖拙说〗 , ◆逻辑直击本质 , ▲华南虎事件(293) 点击 | (25)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zhuhuafeng.blshe.com/post/2616/183790
华南虎照与广场鸽照事件都把照片真伪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处理事件的必要前提,其实是一条歧道。
鉴定歧道——从假照门事件说起(上)
“华南虎照”事件久拖而不决和“广场鸽照”的最终得以定论,其关键似乎都取决于对照片真伪的鉴定结论。
由于照片真伪是“华南虎照”和“广场鸽照”事件的焦点问题,因此很多人理所当然地以为照片的真伪就是事件的本质。
其实并不其然。
一、技术证伪的局限性
用纯技术手段鉴定照片真伪需要专业理论和技术方法的支持。
“广场鸽照”是真正的假照(经处理过的非原始图片),因此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的鉴定专家小组通过技术方法得出了图片中的其中一只鸽子是复制的结论。齐洁爽先生之《造假图片鉴定方法要有理论支持》认为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维护新闻摄影真实性研讨会上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执行会长赵德润介绍的关于“广场鸽照”鉴定的技术方法并不令人信服,并介绍了认为更科学严谨的对数字图象原始性鉴定的技术方法。
“华南虎照”是真照片(即照片是自然成像的),它无法通过图象原始性分析来证伪,但由于“拍摄者”提供了多张图片,国防科技大学的专家通过“图象三维测量和重建”技术得出了所拍摄的“华南虎”是“平面虎”的结论。
技术证伪科学、严谨,其得出的结论是(完全)客观的,几乎无可辩驳。但建立在技术手段之上的照片原始性鉴定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来做一个假设:倘若“广场鸽照”那只PS出来的鸽子来自另一张未曾公开的照片,或者“华南虎照”干脆就只给一张迷迷糊糊的老虎屁股照。
实在很不幸!就这么简单的一招,我们大多数的技术证伪手段就立即失去了作用。
因此,当造假水平接近或超过现有所有的技术验证手段,或者造假者选择某种用技术手段无法验证的造假方法时,技术证伪就无能为力了。
而事实上,要达到技术手段无法验证的目的并不需要造假者具有高深的专业技术。
举一个极端的假设:如果笔者在夜间去一个光线昏暗的路上任意拍一张行人的模糊照片,然后声称拍到了“华南鬼”,看你如何用技术方法来证伪?!
二、逻辑证伪的主观性“缺陷”
杨浪先生看到了技术方法证伪的局限性,他在《关于鸽子的逻辑问题》一文中提出从“文献鉴定”的方法着手,通过逻辑方法来论证“广场鸽照”的真伪,得出了“即使没有鸽子,这张图片也是假照片”的结论。
逻辑证伪能解决技术证伪所力不能及的问题,而且往往是更加简明有效。
“华南虎照”关于老虎数小时不动的质疑,“广场鸽照”关于两只一模一样的鸽子在同一时间向同一方向以同一姿态飞行并且被拍摄到的概率几乎为零的判断就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证伪的典型例案。
湖南“平江虎”视频是真录象,也可从“野生湖南虎不可能多到能让偶然进山的记者大白天能拍到录象的程度”来质疑其真实性。而笔者的“鬼照”假设就是一个逻辑命题,逻辑证伪是惟一的途径。
但是逻辑方法存在致命弱点。
由于逻辑推理的前提(通常是大前提)必须是“公认的真理”,而绝对真理并不存在,因此推理的前提必然带有不同程度的主观性。
如“华南虎照”中老虎数小时保持不动和“广场鸽照”两只鸽子相同姿态都是极小概率的判断都是据以人类对华南虎、鸽子习性的“公认性”为前提的。但极小概率并不是零概率,只要不是零概率,至少理论上存在可能。而判别命题“鬼照”为假的前提是“世界上不存在鬼”,但这恰恰又不是世界上所有的人都确信如此。
三、鉴定的“权威性”陷阱
“公认的前提”在技术证伪中其实也是存在的,只不过它没有逻辑证伪方法中这般显见。齐洁爽先生在《造假图片鉴定方法要有理论支持》中对鉴定方法所做的探讨和“华南虎照”事件中“挺虎派”提出需要“二次权威鉴定”的理由就基于此。
如果仔细分析,“华南虎照”和“广场鸽照”被认定为假其实并非是“鉴定”之功,而实在是因为造假者的留下了太多太明显的逻辑漏洞所造成的。
为了简化论述,再做如下假设:
假设“广场鸽照”的原始图象所拍摄内容都是真实的,并且只在原始图象上仅做了复制鸽子的处理,鸽子作者咬定照片是真实的并不对此做任何解释。也即,假设没有杨浪先生《关于鸽子的逻辑问题》文中所述的和其他别的逻辑漏洞。
“华南虎照”也假设不存在除可通过“图象三维测量和重建”技术得出了“平面虎”结论之外的任何其他漏洞。
那么如果分歧某一方对鉴定的结论不同意,其提出异议的关键点会集中到哪个环节呢?
是鉴定的公信力!也就是“华南虎照”事件中“拍摄者”周正龙先生咬定的所谓“权威鉴定”。
这时,我们突然发现已经掉入了一个这样的陷阱:不管以什么形式的鉴定得到了什么样的鉴定结论,任何对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分歧方都可对鉴定的“权威性”提出质疑,接下去就得对其“权威性”进行鉴定,以至无限循环,永无止境。
四、仲裁的“客观性”悖论
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
先问为什么要“鉴定”。
是因为存在分歧。这个分歧是指对所涉事物认知层面上的分歧而非强词夺理的狡辩。比如,有人就确信这世界存在鬼,就是不同的认知观。
于是我们得到了鉴定的性质之一是:鉴定不是如数学证明题般的严格证明。如果是严格证明,那就不会存在认知上的分歧了,也就不需要鉴定了。
据此,我们还可对鉴定的目的得出结论:鉴定是为了得到一个大多数人认同的而不是所有人认同的“结论”。也即,鉴定的本质是仲裁而并非证明。
既然是仲裁,就存在一个“客观性”悖论。
这个悖论是:因为对事物存在认知分歧而又必须对分歧做出选择,因此需要通过仲裁(规则)达成分歧双方共同认可的结论(实际上是种选择)。为了保证仲裁结论是(完全)客观的,那么其仲裁规则必须也是(完全)客观的。但是,如果仲裁规则是(完全)客观的,那么这个分歧就可以直接通过这个客观规则得出结论而不必通过仲裁。
“客观性”悖论告诉我们这样的一个事实:任何仲裁规则必定是带有主观性的。
既然仲裁规则存在主观性,那么仲裁的参与者就拥有了某种权力。
到此,我们就快触及问题的源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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