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周正龙先生,感谢华南虎,感谢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终于让拙明白了:发现野生华南虎,原来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说:当事人如果有疑义,应该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国家林业局目前还没有接到这方面的复议。
    “打虎派”们:你们真的好可悲、好可怜哦!你们之中的任何人都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条件,全中国只有周正龙先生是唯一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人

看来,国家林业局是铁了心变着法子要把公众当猴耍!这世上难道还有比这样的政府行政机构的所作所为更无耻的吗?!

 


发现野生华南虎,是具体行政行为?
 

    2007年11月8日上午,国家林业局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表示:陕西省林业厅10月12日已经发布了新闻,并且根据有关的程序,请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疑义,应该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国家林业局目前还没有接到这方面的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十一项情形中,只有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符合本情形。
    中国人大官方网站法律问答对《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不知道国家林业局那位发言人先生认为“陕西省林业厅10月12日已经发布了新闻”是针对哪个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是华南虎?恐怕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难道是周正龙先生?他对这个行政行为一定很满意,怎么可能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呢?
    那么,这位国家林业局发言人先生究竟想让谁申请行政复议呢?即使有其他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恐怕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要件。

    因此,拙在此郑重宣布:发现野生华南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不可颠覆!

    该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国家林业局正在组织中国科学院的动物研究专家,择日出发赴陕西镇坪县展开华南虎的野外调查,核实当地华南虎的种群数量及生存状况。(http://news.sina.com.cn/c/2007-11-08/165414264586.shtml
    “核实”二字表明,国家林业局确信野生华南虎真实存在。



【后记】拙把给魏洲平先生的回复摘录如下,以进一步说明问题的本质:

魏老师:
    对这个事件法律没有问题,问题是国家林业局在糊弄公众!
    发言人把该事件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也无不妥,那么可以理解成吕名先生所述的“确认周正龙先生的华南虎发现权并予以2万元奖励”的行政决定,并确实构成了具体行政行的四要素。但问题的本质是,这个具体行政决定的对象(指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周正龙先生。那么,发言人所谓“国家林业局目前还没有接到这方面的复议”岂不荒唐了?因为全中国只有周正龙先生是唯一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人。
    显然,国家林业局是把公众当猴耍!这世界上还有比这样的政府行政机构更无耻的吗?!





相关日志:守  拙 华南虎事件:一场离题的闹剧
          李爱国 痴人说梦(二)华南虎改变了人类社会
          张宏伟 转帖:华南虎唬住了多少人




新闻来源:国家林业局尚未接到针对华南虎照片的复议申请

  中新网11月8日电 中国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目前沸沸扬扬的"华南虎"事件指出,国家林业局目前还没有接到针对华南虎照片的行政复议申请。
  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陕西省镇坪县农民周正龙拍摄的野生华南虎的照片。这个照片发表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争论。
  曹清尧说,照片的真假要由有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陕西省林业厅10月12日已经发布了新闻,并且根据有关的程序,请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疑义,应该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或部门提出行政的复议,国家林业局目前还没有接到这方面的复议。



相关知识: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